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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 / 彰化師大社區心理諮商所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Community Counseling & Human Development Service Center / NCUE community counseling clinic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

90年3月28日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90年10月24日社諮中心研評委員會議修訂

  90117日教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98年10月15日社諮中心研評委員會修訂

98年10月28日教育學院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106118日社諮中心研評委員會審議

106年12月11日聯合教師評委會審議通過

110年3月8日社諮研評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年4月20日聯合教師評委會審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研究人員聘任暨升等審查準則第六條規定,設置「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委員會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本委員會由本中心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常務委員五至七人組成,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聘期一年,得連續聘任。

三、本委員會產生時間暨任期:

(一)本會委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

(二)委員任期除該年度之中心主任依其任期外,其餘委員任期一年,得以連任。任期自名單選出之日起算,俟本中心新學年度之委員產生之日方告截止,並由新任委員銜接擔任之。

(三)被推選之委員於任期中不克執行職務時,應即時補聘之。所補聘之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截止為止。

四、本委員會評審事項如下:

(一)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評鑑、停聘、不續聘、解聘及資遣事宜。

(二)研究人員休假研究、研究進修、講學、借調、荐舉等。

(三)其他有關研究人員重要事項等。

五、評審委員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開,並依實際需要適時召開會議,每學年至少一次。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召集之,並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審議「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九條案件依其規定。

本委員會審議有關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符合教師法之規定外,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惟研究人員初聘、聘期、延長服務升等,則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如提案需投票決定時則採無記名方法行之,並以壹次投票為限。並得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評審委員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四親等內之血親。。

(二)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辦理研究人員初聘案及升等案時,本委員會委員職級低於擬聘任或升等職級時,應迴避審查該案。

如因前述迴避,致委員不足五人時,應由本委員會另聘專長領域職級相當之人員擔任委員補足之。

八、研究人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之案件,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九、申請升等研究人員,如不服本委員會審議結果,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設有教師或研究人員之行政單位暨研究推廣單位聯合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設有教師或研究人員之行政單位暨研究推廣單位聯合教師評審委員會認為申復成立時,應由設有教師或研究人員之行政單位暨研究推廣單位聯合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程序進行審議。

同一申復案被否決後不得再向同一申復單位申復。

十、本委員會之決議應做成紀錄簽報校長,校長對審查程序認有不符各項相關法令規定或校務會議決議,得將該結果退回本委員會覆議。

十一、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章暨本校研究人員聘任暨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十二、本作業規定經本會議暨設有教師或研究人員之行政單位暨研究推廣單位聯合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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